關于《洛寧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實施辦法》的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及依據
為進一步做好我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補貼的意見》(豫人社〔2019〕1號)《洛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洛陽市財政局 洛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補貼的意見》(洛人社養老〔2020〕3號)等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決定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被征地農民給予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結合我縣實際,起草了《洛寧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實施辦法》。
二、起草過程
縣人社部門牽頭擬訂《洛寧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實施辦法》后,分別征求了各鄉(鎮、街道)、自然資源局、財政局、農業農村局、社保中心等部門意見和建議。根據意見對補貼辦法進行了進一步修改完善,通過縣司法局法制審核,最終形成《洛寧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實施辦法》。
三、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由總體要求、補貼對象范圍、補貼辦法、標準及分配方式、補貼方法及銜接辦法、資金籌集、撥付與管理、新老政策銜接、組織實施等7部分組成,明確了工作原則和各部門職責,對被征地農民給予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做出了詳細的規劃與安排。
第一部分總體要求。概述了本辦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第二部分補貼對象范圍。明確了補貼對象須同時具備的四個條件,一是本意見實施后新產生的被征地農民。二是家庭承包土地(以下簡稱為土地)被依法征收。三是征地時具有被征收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四是參加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參保條件而未參保的,應積極引導其參保。本辦法還對家庭承包土地的界定原則、被補貼家庭對補貼對象的選擇、具體補貼對象的審核方式做出了解釋。
第三部分補貼辦法、標準及分配方式。分別明確了補貼辦法、補貼標準及分配方式。每次征地后,縣人民政府、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社會保險中心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開展對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工作,按照確定的補貼標準及分配方式完成補貼工作。
第四部分補貼方法及銜接辦法。明確不同情況的補貼對象的補貼方式以及銜接辦法。一是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二是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三是同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且處于繳費期的補貼對象。本辦法還強調補貼資金不能沖抵補貼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正常繳費,且不參與繳費年限計算,只參與個人賬戶資金積累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核算。
第五部分資金籌集、撥付與管理。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核算與籌集、審查與撥付、以及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進行管理等內容做出明確規定。
第六部分新老政策銜接。明確了本辦法實施前與實施后被征收土地的政策保障范圍,做好新老政策之間的銜接。
第七部分組織實施。進一步明確本辦法實施過程中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和程序,優化業務流程,強化責任追究。各相關單位要按照責任分工認真抓好落實,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順利實施。
四、解讀機構
洛寧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0379-66231166